租用网店经营,日租金300元?一男子被三亚警方刑拘

新海南客户端、南海网4月26日消息(记者 张宏波 通讯员 陈俊锐 郭琳玲)近日,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破获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,刑事拘留1人。

租用网店经营,日租金300元?一男子被三亚警方刑拘

犯罪嫌疑人马某峰。警方供图

据悉,4月15日,吉阳分局河东派出所接到上级下发“断卡”线索,经分析研判,民警锁定男子马某峰有涉案嫌疑,4月16日,民警依法将马某峰传唤至河东派出所接受调查。

经查,3月9日12时许,犯罪嫌疑人马某峰在微信群中看到有人发布兼职招聘广告,称租用网店经营,日结租金300元。马某峰信以为真,与对方取得联系,应对方要求购买了一部手机,下载某网购软件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网店,绑定自己的手机号和银行卡,下载手机银行。随后,将手机、电话卡、银行卡邮寄给对方,并将手机银行密码告知对方。

期间,对方“租用”马某峰注册的网店,使用该手机“运营”,用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。不久,马某峰的银行卡里多了一笔35000元的涉诈资金。对方称该笔款项是网店经营所得,马某峰根据对方要求通过到ATM机取款、购物等方式,将钱款变现交予对方,并从中获利5000元。

经讯问,犯罪嫌疑人马某峰(男,22岁)对其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吉阳分局依法对马某峰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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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、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、互联网账号等,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;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、账户、账号等。

广大市民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、手机卡,切勿贪图小利出租、出借、出售个人银行卡、电话卡,否则一不小心将成为犯罪分子的“帮凶”,受到法律的严惩。如发现买卖“两卡”违法犯罪行为,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南海网版权声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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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权声明:管理员 发表于 2024-04-26 22:37:5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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